2019年11月23日 星期六

懲治犯法(隨感)



懲治犯法(隨感)

十一月十一日「雙十一」(四個單身漢),本來是商界促銷的好時機;但在香港,則是沒有「大台」、沒有「領袖」的「蒙面示威者」號召「大三罷」之日。打砸地鐡、設置路障、打爛交通燈,迫使市民無法上班而造成「被罷工」。第二天行動升級,中文大學更「武鬥」一整天。全港各處都有蒙面暴徒打砸、縱火、噴漆、堆雜物作路障,以破壞秩序、製造混亂為目標。這些人的發號施令者早就宣布,星期三將會有更激烈的「示威行動」,遍地開花。

有同學因為交通堵塞「宅」在家裏,打電話來閒聊,他問︰「那些蒙面人破壞鐵路、騷擾市民,到底想點?」我笑說︰「他們要『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要革命就要武力推翻政權。」同學說︰「那是作夢,誰都知道是不可能的事。很明顯他們所做的打砸縱火是犯法的。」我說︰「他們就是要衝擊惡法。他們享受大肆破壞而不負刑責那種英雄感、滿足感、光榮感、成就感。」


同學提到那些破壞行為是「犯法」,我對他說,前兩天看到某大電視台播出的該台對香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的訪問,他對香港現狀感到悲哀。列顯倫認為,那些打著示威旗號故意破壞社區設施的人「是罪犯」。他說,即使不在現場,市民都能在電視上看到蒙面「示威者」恣意打砸商鋪、破壞鐵路設施、在街頭設路障、在商場縱火等等瘋狂行為,「那些不是犯法?(做這樣的事的人)當然是犯人,你的意圖(目的)是第二個問題,(你的行為)有沒有破壞法律呢?那就一定有,而且是很嚴重的違法問題。在社會上發生的(這些縱火和刑事毀壞)事件,一定是很嚴重的刑事罪案。很多人都看見,不能以言語減低嚴重犯法的結果。」(意思是︰不能用任何語言詭辯,例如說目的是「為了公義、為了民主、為了社會理想」等等,而減低罪行的嚴重性)。

另一個群組,有人放了一段今日水警輪到中文大學接國內生離開校園的圖片和視頻,加了一句︰「像在第三世界國家騷亂撤僑。香港之恥。」又有人上載了一段今日早上蒙面黑衣人截停正在返學的幼稚園校車,不准開行,並在車頭玻璃噴漆的視頻,加了一句︰「難道這就是香港?」「黃絲」玲姐回應︰「這就是中國管治的香港。」我想好了幾句話回應她︰「說得對。香港變成咁就是因為回歸中國管治,所以香港要脫離中國、搞香港獨立、搞暴力革命、搞武裝鬥爭、推翻現政府,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叫你罷課你不罷就要截停你的車,不聽就要放火燒,幼童也不例外。」後來最終沒有發出。因為,即使駁倒玲姐又如何?能改變整個形勢嗎?與她爭論是毫無意義的。省點吧。



不久前我在另一篇博文已提到,「示威者」們的「五大訴求」第一條「撤回」已經撤回了,其餘四條是不可能做得到的,所謂「缺一不可」只是繼續破壞的藉口而已。我在街頭看到一張蒙面「示威者」的文宣標語︰「蒙面不是惧怕,面具後面是堅強的信念,信念是不怕子彈的。」另一張標語說︰「我們為你擋子彈,你還猶疑什麼?起來反抗暴政!」也許,這些被洗了腦的蒙面示威者正是以為自己是正義的化身、正在搞一場偉大「革命」,所以拼了命。但如果他們冷靜一點細心想想,便明白,犯法是要付出代價的。(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撰文;十一月二十三日貼於此博)